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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鹿五金网 2022-10-04 04:55:14

工信部加快完善汽车企业和产品准入制度

【铝道】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建立统一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管理制度一直是我国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改革方向。自工业和信息连接导线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于2008年成立以来,建立统一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管理制度的进程明显加快。8月30日,工信部在其官上发布了《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即日起至2011年9月20日向社会征求意见,《规则》拟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业内专家认为,《规则》是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细化,也是工信部履行压敏电阻器汽车行业管理职能的体现,但是《规则》出台对于乘用车市场来说并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工信部行使汽车行业管理职能工作进一步细化

按照《国务转换插座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信部一直积极、认真履行着管理汽车行业的职能。本次《规则》的发布,更是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截至目前,工信部已发布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09年1月5日发布征求意见稿)、《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2009年7月1日起实施)、《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和《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2010年5月18日发布征求意见稿)。摩托车准入方面,2009年3月25日,工信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115号必要时作好彼其间的保护处置);2010年1月14日,为实施电动摩托车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电动摩托车生产,工信部决定对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准入管理,并发布文件。<测试架/p>

在此次发布的《规则》中,详细规定了乘用车生产企业、乘用车产品的准入条件和申请准入所需提交的材料,以及在《规则》发布前已获得准入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当企业基本情况或能力条件发生变化,向工信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交的具体材料。

乘用车产品定义及准入条件

工信部按照乘用车产品类别,对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实施分类管理。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产品类别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规则》明确了乘用车产品按照产品类别分为轿车类、其它乘用车类产品,其中其它乘用车类产品包括多用途乘用车、短头乘用车、越野乘用车等品种。

《规则》对乘用车产品准入做了以下规定:乘用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乘用车产品经工信部指定的检测机构(苏宁云商股价1路飙升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乘用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打印实验报告权。

根据《规则》需申请乘用车产品准入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工信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乘用车产品准入申请材料,包括乘用车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说明、乘用车产品情况简介、《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检测机构出具的乘用车产品检测报告以及关于乘用车产品的其他证明文件。

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无明显提高

《规则》要求,乘用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批准手续,待项目建设完成后,方可申请准入。

申请准入的乘用车生产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申请准入的乘用车生产企业,还应当符合《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以下简称《准入条件》)中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

具备一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可以适当简化。

注意到,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明显提高准入门槛不同,此次《规则》在《准入条件》中并未详细规定乘用车企业投资项目的较低投资金额和生产规模,但依据 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的要求 这一项条件可知,从投资规模和生产规模来讲乘用车生产企业的准入门槛并未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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